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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02执2622号

李祥明与扬州市邗江华秀工艺鞋厂、高瑞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祥明;扬州市邗江华秀工艺鞋厂;高瑞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02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李祥明,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52,岁,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邗**秀工艺鞋厂,住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高瑞道。

被执行人:高瑞道,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54,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祥明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邗**秀工艺鞋厂、高瑞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确认欠款本金共计29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起每年还款25000元,十年内还清,双方自行交付,利息部分待本金还清后计算。鉴于还款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