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02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李祥明,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52,岁,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邗**秀工艺鞋厂,住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高瑞道。
被执行人:高瑞道,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54,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祥明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邗**秀工艺鞋厂、高瑞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确认欠款本金共计29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起每年还款25000元,十年内还清,双方自行交付,利息部分待本金还清后计算。鉴于还款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