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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2民初181号

纪文国与杨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文国;杨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02民初181号

原告:纪文国,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琴,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学国,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纪文国诉被告杨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人工费342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9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白山市佳盛公司承建的华府新城小区19、20号楼做力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120元,月结。但在原告工作一个月时,被告仅给付了500元工资,并于2017年6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额为6920元的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去年腊月二十八又给付3500元,剩余3420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杨学国出具了一份欠据。载明事由为佳盛公司人工费,金额为6920元。后在该欠据上手写“已付3300元,贰仟贰佰元整。200元,贰佰元整。剩余3420元整,叁仟肆佰贰拾元整”字样。唐学齐自认已收到欠据中载明的3500元。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欠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应当及时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杨学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所欠原告纪文国的人工费3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学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恩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清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