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25执527号之六

裴观飞、裴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观飞;裴杰;吴昊;冉超

裁判文书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52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裴观飞,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裴杰,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吴昊,男,汉族,1983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冉超,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冉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冉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冉超在中国工商银行1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8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