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执保14号
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地建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叁台(车架号分别为:LZZ5BLSE2CN679531、LZZ5BLSE5CN679491、LZZ5BLSE0CN679494)、混凝土泵车(车架号:JALX9F4YXC7007233)壹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