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456号
原告:李芙蓉,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卓韬,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菁浩,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李芙蓉、许卓韬与被告周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芙蓉、许卓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芙蓉、许卓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承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