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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456号

李芙蓉、许卓韬等与周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芙蓉;许卓韬;周菁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456号

原告:李芙蓉,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卓韬,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菁浩,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李芙蓉、许卓韬与被告周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芙蓉、许卓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芙蓉、许卓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承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