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687执194号之一

修金卫、韩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金卫;韩涛

裁判文书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执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修金卫

被执行人:韩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7执19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韩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召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