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03财保10号
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治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之一星海湾商住楼****之一商场。
负责人:詹国英,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志能,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颜春霞,女,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湛江开发区,
被
申请人:陈政良,男,汉族,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住湛江开发区,
被
申请人: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4号。
法定代表人:龙土金,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梁玉芳,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宝满村。
法定代表人:梁玉芳,经理。
被
申请人:龙土金,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
申请人:梁玉芳,女,系被告龙土金的妻子,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
申请人:龙雨丰,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
申请人:龙彦兆,男,系被告龙土金的儿子,汉族,1987年8月31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治支行于2019年1月14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颜春霞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2EF幢天翔轩114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陈政良名下的粤G×××**号小轿车。2019年1月22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保全限额9269637.46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颜春霞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2EF幢天翔轩114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房产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政良名下的粤G×××**号小轿车,查封期限二年。车辆查封期间,由车辆权属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本案保全限额9269637.4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治支行负担。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凯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