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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185号

潘玉河、葛安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潘玉河;葛安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潘玉河

被执行人:葛安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521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葛安永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泰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