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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执193号之一

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龙、刘永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小龙;刘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6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政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15354F(1-1)。

法定代表人:陈泽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龙、刘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永辉在银行的存款3491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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