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6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政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15354F(1-1)。
法定代表人:陈泽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龙、刘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永辉在银行的存款3491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记员陈鑫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