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1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新华,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方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本辉,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谭新华因与被上诉人周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新华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谭新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新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上诉人谭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王瑞煊
审判员 夏志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