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365号原告焦某,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程某,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焦某与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焦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禹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