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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民初365号

焦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365号原告焦某,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程某,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焦某与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焦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禹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