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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5刑初10号

张明玖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明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5刑初1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玖,男,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玖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6日0时左右,被告人张明玖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长吉南线行驶至二道区雾开河大街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明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玖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在案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玖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政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