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726号罪犯陈洪武,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洪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84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364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洪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洪武酒后到被害人李贵春设的赌局上参与赌博输了钱,所输赌资是向李春贵所借。当日17时许,陈洪武同妻子与李贵春到李贵军家商谈偿还赌资一事。陈洪武与李贵春发生口角,在李长宝家房后发生厮打,陈洪武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被害人李贵春胸部等部位数刀,并用木方打李贵春。被害人李贵春因左胸部损伤致心脏损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陈洪武逃至集安市、福建等地,于2011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洪武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