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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辖终20号

刘可为、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可为;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浏阳市关口花灯花炮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可为,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后枫村后枫**。

法定代表人:蔡林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关口花灯花炮厂,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div>

负责人:周举名,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刘可为、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关口花灯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5711号、57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可为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浏阳市,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上诉称,《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首页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为莆田市城厢区,该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联系点,故该管辖协议无效。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提交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中“合同”“及履行”字样系手写添加的,而被上诉人浏阳市关口花灯花炮厂明确不予认可,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浏阳市关口花灯花炮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刘可为支付货款,浏阳市关口花灯花炮厂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浏阳市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刘可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