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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执2621号

郝永娟、魏兆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永娟;魏兆先;孙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郝永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魏兆先,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相平,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郝永娟与被执行人魏兆先、孙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281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6130.3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把法院查封的位于胶州市李××广场大街路××都花园小区××楼××单元301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市201165972)出售,出售所得钱款用于偿还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到2019年2月28日前处理房产抵押解押、还款等工作,如到期不能还款,被执行人同意腾空查封房产并拍卖。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辛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