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503刑初14号 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扬,男,40岁(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白山市。被告人高扬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临时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于2018年10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扬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孟宪君独任审理,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高扬伙同代亚军(已判刑),利用撬盗手段将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双龙二期小区一车库内的12条中华软包香烟、10条中华硬包香烟及12瓶五粮液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9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扬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扬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林壮的陈述,证人代亚军、姚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单,刑事判决书、价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扬均不持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通过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孟宪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宝晓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