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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刑更72号

黄燕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燕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72号罪犯黄燕万,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燕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黄某万、黄燕万诈骗人民币85000元,发还被害人任某10000元、杨某48000元、苏某5000元、陈某22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粤09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黄燕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燕万为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944分;2017年9月折算获得1次表扬;2017年11月,2018年3月、7月获得表扬。因不按规定拿水壶按新考核扣5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有履行退赃义务。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燕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犯为累犯,没有全额履行罚金和退赃义务。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燕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黄耀聪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