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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行审20号

新蔡县公安局、王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蔡县公安局;王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729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开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4300。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新蔡县。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作出411729-1600031691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经审查,新蔡县公安局认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的于2017年03月29日10时15分,在永康路与华星路交叉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单位名下的车辆予以100元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申请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虽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其送达程序违法,不能证明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际送达,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蔡县公安局作出的411729-1600031691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熊华敏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朱新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祎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