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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2民初6077号

迟向前与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迟向前;梁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6077号

原告:迟向前,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梁爱华,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迟向前与被告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因被告梁爱华始终不到庭,原告欲与被告梁爱华先行私下协商,故原告对被告梁爱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向前对被告梁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连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