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6077号
原告:迟向前,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梁爱华,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迟向前与被告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因被告梁爱华始终不到庭,原告欲与被告梁爱华先行私下协商,故原告对被告梁爱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向前对被告梁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连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