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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165号

罪犯陆久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陆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65号 罪犯陆久群,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9年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 2011年10月至2016年3月先后三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八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三个;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1002.15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七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久群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