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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财保74号

张华超、刘红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华超;刘红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财保74号

申请人:张华超,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刘红厂,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申请人张华超与被申请人刘红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华超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红厂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45000元,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322203390061839216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张华超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华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厂的银行存款45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45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刘红厂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张华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