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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财保12号

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余水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余水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财保12号

申请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道**。

负责人:周虹,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余水桥,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水桥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祖信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水桥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期限壹年;对担保人陈祖信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予以查封。期限壹年。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诗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