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负责人曾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波凌,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波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8672.4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执行中经向人民银行、车管所、房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103执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