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5刑更67号罪犯陈龙文,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8431元。2008年7月1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7月26日、2012年2月21日、2013年5月2日、2014年12月4日、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龙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龙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