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坊**。
法定代表人:吴步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增中,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女,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曼,女,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上诉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学枝
审判员 刘冬艳
审判员 刘丽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滕子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