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373号
申请人: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恒立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枣庄恒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刘怀美的1000万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中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