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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行初7号

原告卿启图与被告新化县人民政府上梅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卿启图;新化县人民政府上梅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322行初7号 原告卿启图,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下田村第**,身份证号码:4325241961********。 被告新化县人民政府上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刘桂初,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启图诉被告新化县人民政府上梅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卿启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卿启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启图负担。

审 判 长  伍 萍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人民陪审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舒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