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394号罪犯陈乃朋,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乃朋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粤刑终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陈乃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乃朋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考核总分1643分。新考核:因欠产扣187分。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乃朋考核期间不积极劳动改造,扣分多,且未获得表扬,不具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乃朋予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黄耀聪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