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5264号
原告:德惠市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惠发佳苑**楼**。
法定代表人:韩亚军,经理。
被告:韩立民,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德惠市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缴纳2017—2019年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等物业费用2215.49元以及滞纳金1107.7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韩立民为德惠市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小区业主,自2017年以来一直未交物业服务费,合计欠费2215.49元,被告应该按期缴纳,并应支付滞纳金1107.7元。 经查,被告韩立民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韩立民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德惠市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郗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