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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刑更709号

吕永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盗窃
当事人
吕永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刑更709号罪犯吕永富,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鹤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永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6月2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8月2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吕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吕永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永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7月,获表扬奖励六次,结余积分129分。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永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吕永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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