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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949号

张洪胜与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胜;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胜,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江,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与张洪胜系父子关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北塔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明坤,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洪胜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三和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住邦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洪胜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洪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洪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洪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崔耀天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月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