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8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石建伟,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周峰,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武冈市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申请执行人石建伟与被执行人周峰、武冈市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湘058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建伟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18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峰、武冈市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6月13日向传统查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18年11月2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5438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剑
审 判 员 刘建平
审 判 员 唐少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曾娜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