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118号
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范安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暴美,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暴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