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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民初1116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长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长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02民初1116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长土,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方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