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峰路**。
法定代表人:陈英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源慧,系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逸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纪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纪宏,男。
被执行人:赵慧玲,女。
被执行人:毛二刚,男。
被执行人:李彦花,女。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上街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逸文贸易有限公司、孙纪宏、赵慧玲、毛二刚、李彦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XXX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和执行裁定书。
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尚未发现五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经原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本院已于2017年5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毛二刚名下位于原阳县城关镇夏庄土地一处,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赵慧玲名下位于二七区XXXX号房产一套,并于2019年1月7日处置完毕该套房产,本院已于2019年1月25日把该处房产的处分款发放给(2017)豫0106执249号案件申请人邵利晓XXXX元,(2018)豫0106执849号案件申请人王建军XXXX元,两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为此套房产为被执行人赵慧玲唯一住房,发放给被执行人赵慧玲生活费XXXX元。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五被执行人河南逸文贸易有限公司、孙纪宏、赵慧玲、毛二刚、李彦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拟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五被执行人,暂未实际拘留。
六、经我院多方调查,五被执行人债务过多,在法院关联案件较多,截止2019年1月25日,五被执行人在郑州地区共有30件案件,其中只有4件为执行完毕。
七、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五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6执恢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驰峰
人民陪审员 刘 平
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