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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刑更154号

刘洪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洪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刑更154号 罪犯刘洪武,男,1974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9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洪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以(2016)川06刑更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刘洪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阿坝监狱对罪犯刘洪武提请减刑的意见,未发现不当,建议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洪武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1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人民陪审员  周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金戈

书记员付雅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