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钟细贵。被执行人屈伟利。申请执行人钟细贵与被执行人屈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屈伟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屈伟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伟利支付案款7,279元,但被执行人屈伟利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伟利银行存款7,329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