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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民初377号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登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登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377号

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御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6757848276。

法定代表人:罗德贵,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文,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许登祥,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登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开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