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377号
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御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6757848276。
法定代表人:罗德贵,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文,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许登祥,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登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开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