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218号
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振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银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华平,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李峻婷,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华平、李峻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自动履行了交纳义务,原告因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华平、李峻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剑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樱芝
书记员施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