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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民初59号

宋自新与陈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自新;陈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59号

原告:宋自新,男,生于1951年1月30日,住洛南县。

被告:陈民,男,生于1957年9月5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宋自新与陈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自新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自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自新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