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59号
原告:宋自新,男,生于1951年1月30日,住洛南县。
被告:陈民,男,生于1957年9月5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宋自新与陈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自新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自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自新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