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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791号

王金阔与王韵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金阔;王韵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91号原告王金阔,男,汉族,1996年6月14日生,住郑州市。被告王韵韬,男,汉族,2001年3月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阔诉被告王韵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退回原告。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