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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637号

袁保印与邢卧龙、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保印;邢卧龙;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637号

原告:袁保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邢卧龙,男,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颍河东路和天中路交汇处中禾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别三江,系公司经理。

原告袁保印与被告邢卧龙、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袁保印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保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袁保印负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