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637号
原告:袁保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邢卧龙,男,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颍河东路和天中路交汇处中禾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别三江,系公司经理。
原告袁保印与被告邢卧龙、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袁保印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保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袁保印负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