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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5财保66号

葛红对刘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葛红;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66号

申请人:葛红,女,汉族,1960年3月13日生,现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

申请人:刘红,女,汉族,1960年12月6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葛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葛红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葛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