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712号
申请人:张合良,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
申请人:薛凡骄,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
申请人:薛存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张合良与被申请人薛凡骄、薛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合良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凡骄、薛存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合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凡骄、薛存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景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德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