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上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整栋(部位:B509)。
法定代表人:于庆伟,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筛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审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上诉人广州上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净净、侯筛红、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31365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楚公司上诉称:虽然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上楚公司作为涉案电商商铺的实际经营者,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更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京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被上诉人王净净、侯筛红有权选择向京东公司住所地辖区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仪军
审判员 陈勇
审判员 袁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姚俐衡
书记员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