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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执8196号

沈翔、丰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8196号 申请执行人沈翔,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丰志忠,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沈翔与被执行人丰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4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丰志忠归还申请执行人沈翔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2000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按照借款700000元的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18年7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部分借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丰志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丰志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丰志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丰志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志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丰志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丰志忠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丰志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翔,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苏志勇

审判员任新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      瑜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