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329号
申请人:邹文平,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石义金。
被
申请人:柯玲。
被
申请人: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义金。
被
申请人: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div>
主要
负责人:石义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文平与被申请人石义金、柯玲、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文平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义金、柯玲、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申请人邹文平为此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义金、柯玲、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文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桂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