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1刑初20号

董观信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董观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6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观信,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羁押前住惠民县。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惠检公刑诉(2018)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观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观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9时5分许,被告人董观信驾驶鲁M×××**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惠民县桑落墅镇大道张村东村口处时,因违法超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违法装载,与由西向东支某2驾驶的鲁M×××**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支某2受伤,后支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董观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观信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观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观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9时5分许,被告人董观信驾驶鲁M×××**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惠民县桑落墅镇大道张村东村口处时,因违法超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违法装载,与由西向东支某2驾驶的鲁M×××**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支某2受伤,后支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董观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董观信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主要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观信与被害人支某2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其赔偿支某2亲属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观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支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71621120180000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惠民县公安局(惠)公(刑)鉴(尸)字[2018]1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款条等证据证实。另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董观信的身份及之前无犯罪记录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观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观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观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吕春雨

人民陪审员  田洪新

人民陪审员  孟令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巧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