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2民初258号
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朱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作红,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凌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