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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1行审3号

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38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住所地:冷水江市布溪富民路。法定代表人朱华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法定代表人胡智。2019年1月14日,本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娄冷地税稽处(2017)第1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要求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娄冷地税稽处(2017)第1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9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如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则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应在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然申请执行人至2019年1月14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通过本院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蔡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

人民陪审员  袁艳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